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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总则

2015/6/3 9:20:37人浏览

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 

    第一章 总 则

    第一条 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(以下简称设备)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,根据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[2000]9号)和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教备[1997]14号)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    第二条 学校的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。学校对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,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。学校设立设备资产管理处,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,负责全校设备管理工作,各院、系、部、处、所、中心、直属单位(以下简称各单位)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管理员)。院、系以下基层单位设兼职管理员。管理员行政上受院、系领导,设备管理上受设备资产管理处和院、系双重领导。
    第三条 学校的设备实行宏观调控、优化配置的原则,按照少花钱多办事,勤俭办学的方针,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,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,使实验、科研条件不断得到改善。
第四条 学校将重视和加强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,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、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。对于在实验教学、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。

    第二章 设备的申购

    第五条 设备是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办公、生活的重要设施,各单位在购置前,应慎重考虑购置的必要性,安装、使用环境,管理条件,型号、规格,价格是否合理等。
    第六条 凡学校集中采购的设备,各单位在购置前应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申购手续,填写申购表,单价10万元以下的,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审批;贵重设备(指单价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设备,下同),由设备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,未经专家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不得购买。
    第七条 审批时,原则上应尊重申购单位的意见,但属下列情况的,可考虑缓批或不批。
    1、属伪劣、落后、淘汰产品;
    2、申报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,又不愿接受审批部门提出的近期市场报价;
    3、属高能耗、高污染产品;
    4、安装、运行条件尚不具备;
    5、只作短期使用,校内可供调剂,可明显节约经费的;
    6、与课题、项目无关的家用及消费物品;
    7、属国家控购商品,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;
第八条 计划外的申购,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由选择,如需委托设备资产管理处购买,可在每个月的前五天到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填写申购表,急需申购的设备,经单位审批后,可随时跟设备科联系,由设备科统一投标议标。
    第九条 设备购置的有关要求如下:
    1、申购设备要认真填写设备申购表。因申购表填写错误,造成无法购买或错购时,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。
    2、采购人员应按表采购。不按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,造成积压浪费,其责任由采购人员承担。
    3、因市场缺货等原因,无法按表采购时,采购员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。
    4、设备订货、签约手续归口设备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。
    5、用科研费或自筹资金申购进口设备时,应先按设备报价将经费转入学校设备费卡。否则,不受理申报手续。设备验收后,按购置价格补足或退还。
    6、设备资产管理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,在节约经费的同时,确保所购设备的质量。
    7、在设备购置过程中,要贯彻“少花钱,多办事”的原则,在保证技术的前提下,做到“货比三家”,物美价廉,争取优质、低价、优售后服务,提高投资效益。主动接受学校财务、纪检、审计部门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审核、指导和监督。在采购过程中,要维护学校利益,不得损公肥私。任何人不得收受回扣,对无法拒收的回扣,全部上交学校。

    第三章 设备的管理

    第十条 凡能独立使用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,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、自制或由单位、个人捐赠(所有权不属个人者)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筹。
    1、专用设备,单价在800元(含800元)以上;
    2、一般设备,单价在500元(含500元)以上;
   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统一归口设备资产管理处管理,具体要求如下:
    1、我校固定资产应到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办理固定资产建卡、入帐手续。固定资产卡一式两份,设备科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。
    2、成套的固定资产,其主机及附件的有关资料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注明,以便检查。如所购设备不是单独使用,可携带主机的固定资产卡到设备科作增值处理,不另设固定资产卡。如该设备流动性较大、通用性较强,且在固定资产目录本中有编码者,亦可单独做卡以便管理。
    3、自制仪器(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)必须申报计划,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、可行性及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,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,试制结束,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。
    4、实行固定资产的分级管理。除设备资产管理处主管全校各单位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外,各单位亦应建立本单位资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,指定一设备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,各单位购入固定资产及建卡,需由该设备管理员验收签字,方为有效。固定资产的建卡单位应是经过学校批准建立的实验室、教研室、研究室、工厂、实验实习场及其他单位。建卡单位应专门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为管理员,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以及执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。 5、本校教职工调动、离退休、辞职时,其保管、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有关手续。
    第十二条 凡能独立使用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,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、自制或由单位、个人捐赠(所有权不属个人者)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我校低值资产的管理范筹。
    1、专用设备,单台价值在200元(含200元)以上,800元(不含800元)以下;
    2、一般设备,单台价值在200元(含200元)以上,500元(不含500元)以下;
  3、低值资产归口各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条、第十一条管理。
    第十三条 学校任何一级的财务机构(含校办企业,有独立法人的财务机构),在办理设备资产报销手续时,必须先查验购货发票,固定资产报增单或低值资产登记单。购货发票盖有“已办固定资产”的印章,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    第十四条 设备的使用管理。
    1、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,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对于从国外购入的设备,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告设备资产管理处,如发现问题应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、换或索赔手续。
    2、设备的安装,使用的环境、条件,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。经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检查认为不合格者,应在限期内改善有关条件,否则不得使用。
    3、贵重设备应由专门管理人员操作使用,其他人员须经学习、培训合格后,才可单独上机操作。
    4、贵重设备应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。
    5、院、系拥有的贵重设备,应集中安装(专用设备除外)、统一管理,院系统筹安排使用;凡拥有贵重设备的实验室,均要制订对外服务条例。
    6、贵重设备均应设立使用登记本。详细记录其操作、运行、维修等状况。每年填报《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》。对于长期闲置、使用和保管不善者,学校有权收回,重新安排使用。
    7、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、改造,事前应周密考虑,并向设备资产管理处提交有关技术资料,经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    8、实验技术人员要学好有关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,努力提高对设备的维护、维修技术水平。一般故障可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、排除;较复杂的故障可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处理。如无把握,不应乱拆、乱调整、以免故障扩大。
    9、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,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,院、系之间可实行借用或租用,具体实施办法,可由双方议定。在设备调剂使用时,借出期限在一年以上的,应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。本校范围外的借出、租出,要向设备资产管理处申报,经同意并办好手续才能借用。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,其收入部分应按学校相关条例执行。
    10、设备的存放地点应该相对固定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。需由个人使用、保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或领用手续并负全责。借出的设备逾期不还者,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    11、各单位的设备,至少应每年自行检查一次。如发现帐、物、卡有误,应及时报告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科更正。
    12、各单位的低值资产,应进行登记、建帐、妥善管理。应特别加强对其中的视听、摄影器材、计算器、照明灯具、通用仪表、通讯器材、工具等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。
    13、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用作经营用的设备,应取得合格的计量认证。一般教学、科研用设备,亦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    14、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,其自筹资金所购的设备,应参照企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管理,并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    15、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设备,未经同意及校长批准,不得自行处置及变卖,违者追究其责任。
    第十四条 设备被窃或丢失,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校保卫处报案,同时报告院系领导和设备资产管理处。
第四章 设备的报废
    第十五条 设备报废处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。报废物资积压过多,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,也不利于财产的清查和管理。因此,要根据勤俭节约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此项工作。
    第十六条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准予报废。
    1、产品性能、指标下降,已失去教学、科研及其他使用价值的;
    2、使用年日已久,故障频繁,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;
    3、能耗、安全、对环境污染等指标不合要求的;
    4、因实验课目、科研课题改变,已弃置不再使用的;
    第十七条 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参考期限为:计算机8年,空调及制冷机械15年,电子仪器12年,机电设备22年。
    第十八条 报废手续。
    1、 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,填写报废清单(一式三份)。
    2、 院、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审查。
    3、 实验室管理科维修部进行技术鉴定。
    4、 报废物资回收处理。
    5、 报废清单连同固定资产卡片送设备科销帐。报废清单分别由报废单位、设备科、实验室管理科各存一份备查。
    第十九条 对于报废物资,原则上应即时回收,以免与其它在用物资相混淆,在特殊情况下确有留用必要的主机或附件,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留用。但须增贴特殊标志,以资识别,并由设备科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在报废的设备上,如有零件需用者,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同意后,方可拆卸使用。
    第二十条 报废物资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回收处理。其所得款划回学校设备经费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贵重设备的报废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,院、系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;加盖公章后送设备资产管理处,由设备资产管理处与院、系共同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;鉴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,才能办理报废。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低值资产的报废办法由各院、系参照固定资产的报废办法执行。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凡已被窃或丢失的物资设备不能申报报废,应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,按章处理后才能办理注销。对因人为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而不可修复者,应附上处理报告及赔偿证明,才能办理报废。
第五章 设备器材赔偿制度
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者,当事人应予赔偿。
    1、不听从指挥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者;
    2、未经允许,擅自进行操作导致仪器损坏者;
    3、责任心不强,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,造成事故及损失者;
    4、未经许可,私自带走器材,造成丢失或损坏者;
    5、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物资保管人,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者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。
    1、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,损失较轻微者;
    2、平时遵守制度,爱护器材装备,偶因疏忽造成损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、洗刷易碎器材者;
    3、事后能积极补救、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较好,损失不大者。
第二十六条 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,经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予赔偿。
    1、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;
    2、确属设备、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;
    3、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,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,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。
    4、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损坏。
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赔偿处理办法及赔偿额度。
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时,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指导教师,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,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,按事故情节及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,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审批,失窃者应报保卫处立案。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或分期偿还,无故拖延不缴的,教工在工资内扣除,学生不予注册。
     1、低值易耗品的赔偿额度为:
        单价为1-10元者,按原价的20-50%计算;
        单价为10-200元者,按原价的10—25%计算;
        单价为200-800元者,按原价的5—15%计算;
     2、丢失、损坏零配件的,计算零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。
     3、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,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。
     4、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,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。
     5、由个人挪作私用的,或已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私两用物品及家电,丢失或损毁时,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,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。如在交付个人保管使用前已有一定使用期限,可折旧计算。
     6、折旧赔偿办法:按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七条的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算折旧,其赔偿最低价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20%。
    第二十八条 赔偿处理后,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,要及时到设备科办理帐、卡更改手续。

    第五章 奖惩办法

    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设备检查评比活动。表彰先进促后进,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。
  第三十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,自行购置设备,造成价高质次,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,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申购表填写错误、或不按“申购表”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,给予行政处罚。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设备到达实验室,未按规定进行验收,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。
    1、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,学校收回设备,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。造成损失的,按损失额3~7%给予罚款。
    2、进口设备,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,给主要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~5%的罚款。经济损失数额较大,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  第三十三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,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,造成丢失、损坏情况时,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。无法追回损失时,由主要当事人代赔偿损失。属贵重设备,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时,给予加倍处罚行政处罚。触犯法律的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贵重设备使用率低,又拒不执行学校“专管共用”管理条例的,学校有权收回贵重设备,并给主要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罚。
    第三十五条 申购贵重设备,不听专家组、学校管理部门劝告,坚持已见,造成采购失误形成损失的,原则上由主要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。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主要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分。
    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,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,学校追回调拨的设备。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,追回非法所得,并处行政处分和适当数额的经济罚款。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,自行处理积压、报废设备的,学校收回处理所得。发现有损公利已的,追回学校应得收入,并给主要当事人予处理所得同等额度的罚款。
    第六章 附则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,凡同本办法相抵触的。一律以本办法为准。
    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设备资产管理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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